快訊/立院剛剛三讀了...
為防範兒少[性·侵]案加害人變相逃避相關刑責的追訴,立法院院會今(7)日三讀修正透過刑法第80條等相關修正草案,明定[性·侵]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,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,以延長實際可追訴期間。
1 / 4
由於[性·侵]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,被害人案發時若為未成年,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,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、不了解法律上的權利保障內容,
或與加害人之間權力不對等,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,等被害人慾尋求法律救濟時,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,導致無從經由司法實現正義,加害人因此逃避法律制裁。
標籤:
分享這篇好文給親朋好友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