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子懷孕9個月男子申請陪產假,8分鐘後被辭退,公司:陪產假是不勞而獲,法院判了!
同時,公司未舉證證明據以解約的員工管理條例經民主程式制定且公示(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規定,
此類制度需經職工討論、協商確定並公示告知勞動者),亦無證據顯示曹某存在 「曠工2天」 的行為。
據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,按《勞動合同法》標準(工作不滿六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經濟補償,違法解除賠償金為補償的二倍),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8000元,駁回曹某其他訴求。
某公司上訴稱,曹某 「借陪產不勞而獲」「教唆員工留證」「擅自取走人事資料」,且 「員工雙休日工作屬常態」,解約正當。
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,法院查明一審事實無誤。
二審法院指出,曹某11月1日到崗、2日至3日為休息日,公司4日即以曠工為由解約,即便按其所述制度,也未達「曠工2天」 的辭退條件;公司以主觀推測抗辯,且 「雙休日工作屬常態」 的觀點與法律規定相悖。
最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(一)項規定,判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,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某公司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