賺錢越多,越容易散伙!創始人要掌握3個利益分配原則(乾貨)
【合夥人股權設計案例】
2014年,李某、陳某和王某在蘇州合夥成立一家企業。由於當時三個人出資額的不同,三個人的股權分配比例是這樣的:
李某佔企業70%的股權,是大股東;
陳某佔企業10%的股權;
王某佔企業5%的股權;
剩下的15%是預留期權池。
企業經過3年發展,到2017年上半年,已經達到了一定的規模。這時,陳某和王某開始對大股東李某有意見,原因是李某長期獨攬公司的大權,從不進行利益分配。
李某每年都以企業沒有盈利為由拒絕發放陳某和王某的應得利益,對此,陳某和王某多次提議召開股東會,要求公佈公同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會計報表,但是李某始終沒有同意。
2017年7月,陳某和王某終於忍不住了,向大股東李某提出了退股散伙,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絕。鑑於這種情況,陳某和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到了法院。
最終,三人辛辛苦苦組建的公司不僅散伙,李某還被判決支付大筆的賠償費用,公司元氣大傷,再也無力支撐,不得不申請破產。
從這個案例我們看到,利益分配不均,導致曾經一起為之奮鬥的企業破產倒閉。
合夥創業,很多人都是可以共患難,不能同富貴。 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,建議中小企業在合夥創業之前就未雨綢繆,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規則,共謀發展。
【合夥人股權設計實操】
既然我們已經清楚利益分配不均是顆定時炸彈,何不提前把它拆除呢?為了把利益分配不均這一炸彈提前拆除,中小企業可以製定利益分配規則,如何制定?我們總結出了以下3點,希望能給中小企業一點啟示。
合夥之初,協定好利益分配原則,並落實到書面上
2016年,A、B、C、D四人合夥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。當時,A出資最多,其次是B、C、D。公司成立時,四人只是達成了口頭協議:A占公司40%的股份,B佔30%,C佔20%,D佔10% 。
按照這個口頭協議,四人分別參與公司的房產銷售工作。公司越做越大,後來,B和D的業務能力逐漸提高,銷售業績幾乎佔了全公司總業績的80%,而A的銷售業績很差,C幾乎沒有什麼業績。
D覺得原來的股權分配不公平,於是提出以業績來決定利益分配。A和C覺得這樣的方法不妥,強烈反對D的意見。由於當時只是口頭協議,並沒有法律效應,所以四位合夥人僵持不下。
最終,D毅然決然地退出公司,另立門戶。
這也給了很多企業警醒和啟示:一定要“先小人後君子”,事先要協定好利益分配原則,並落實在書面上,讓其具有法律效力。
這一條規則是重中之重,所以我也在反復強調。企業成立初期,合夥人之間一定要製定些原則性的規定,對於後期影響利益分配的資金、技術、資源等因素,做一個明確的說明。 這樣,在企業分紅的時候,合夥人之間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分配利益,從而避免因為利益分配不均發生矛盾。